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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网络炒股 越秀资本: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2024年付息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13 22:23    点击次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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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加拿大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发起“反歧视调查”配资网络炒股,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对加采取相应措施。

大阪府知事吉村洋文2日再次呼吁农林水产省投放政府储备大米,以缓解“大米荒”并平抑高昂的米价。此前,他曾在8月26日呼吁日本政府投放政府储备米,称“没必要让大米在仓库里沉睡”,得到零售商和消费者支持,但也遭到中央政府拒绝。

债券代码:148097                                 债券简称:22 越控 04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三期)将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支付自 2023 年 10 月 24 日到 2024 年 10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赎回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3 年至 2025 年每 年的 10 月 24 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 息日为 2023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10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权,则本期债券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5 年 10 月 24 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5 年 10 月 24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 息)。 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概况   (1)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3 日   (2)债券除息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   (3)债券付息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   (1)债券面值(每张):100 元   (2)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   (3)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2.65% 三、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22 越控 04”的票面利率为 2.65%,本次付息每手“22 越控 04”(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6.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1.2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 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6.50 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0 月 23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24 年 10 月 23 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10 月 23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 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的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相关机构和联系方式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6301 房自编 B 单元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6301 房自编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恕慧 联系人:厉韧 联系电话:020-66611888 传真:020-88835128 邮政编码:510623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宏峰、陈天涯、张路、王晓虎、谈笑 联系电话:010-60835062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518048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0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李世博、李丹丹、韩如梦 联系电话:010-89926921 传真:010-89926829 邮政编码:100020 负责人:汪有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联系方式:0755-21899999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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